海陵中学普法安全教育制度
发布时间:2014-05-07 00:00:00 浏览次数: 次
第一条 每位领导必须努力学习《校园治安管理条例》和《海安县学校安全工作意见》等各种法律法规,加强法纪观念,成为模范执行法律的表率。
第二条 领导成员每个学期必须研究通过普法安全教育计划,期末必须认真进行总结和表彰。
第三条 学校必须主动与有关单位、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加强对学生的普法安全教育,每学期请有关单位同志来校向学生进行普法安全教育1-2次。
第四条 每班每学期至少有一次班会作为普法安全教育时间,学校领导应加强检查巡视。
第五条 根据国情、形势的需要,学校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普法安全教育。
第六条 各班级必须有帮教学生档案,应有针对性地多关心、多教育,防止犯罪行为发生。
第七条 各班级必须配备普法安全委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积极配合法制教育。
第八条 如有发现师生中发生违法违纪及不安全行为与迹象,要及时汇报加强教育。尽量把违法和不安全迹象消灭在萌芽阶段,要消灭犯罪行为在校内发生。
第九条 班主任兼普法安全指导员,应主动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各种普法创安活动。
第十条 开展普法安全教育必须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青少年的心理特点,使普法安全教育达到寓教于乐之中。
第二条 领导成员每个学期必须研究通过普法安全教育计划,期末必须认真进行总结和表彰。
第三条 学校必须主动与有关单位、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加强对学生的普法安全教育,每学期请有关单位同志来校向学生进行普法安全教育1-2次。
第四条 每班每学期至少有一次班会作为普法安全教育时间,学校领导应加强检查巡视。
第五条 根据国情、形势的需要,学校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普法安全教育。
第六条 各班级必须有帮教学生档案,应有针对性地多关心、多教育,防止犯罪行为发生。
第七条 各班级必须配备普法安全委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积极配合法制教育。
第八条 如有发现师生中发生违法违纪及不安全行为与迹象,要及时汇报加强教育。尽量把违法和不安全迹象消灭在萌芽阶段,要消灭犯罪行为在校内发生。
第九条 班主任兼普法安全指导员,应主动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各种普法创安活动。
第十条 开展普法安全教育必须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青少年的心理特点,使普法安全教育达到寓教于乐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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