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营造和谐友善校园环境
为有效防治学生欺凌,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各省市相关文件,海安市制定了海教发〔2018〕40号文件,我校也依据该文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这里我简要宣读一下我校方案的核心内容,请各班再利用班会课宣讲一下海安市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40号文件精神。
(一)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二)措施:
1.严格日常管理。
一是成立海陵中学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组织,由丁校长总负责,政教处、安保处、教务处等处室、班主任、教职工、家长代表、人民法院、检查院、公安局、司法局部门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二是制定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不同情形的处罚规定和上报公安、司法部门的基本程序等。三是实施学校安全“雪亮工程”,提高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覆盖面和视频质量,加强实时监控巡查。四是建立学校防治欺凌工作专门档案。
2.加强排查研判。一是政教处、安保处、各年级、各班要将防治学生欺凌纳入日常管理内容,开展常态化巡查、排查、研判。二是各班在本周班会课进行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学习和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发现问题及时先向政教处报告,政教处初步界定问题性质,如属学生欺凌事件,则会同安保处启动事件调查处理程序,并联系公安、司法、人民法院等部门。
3.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教育方案,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给予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联系公安机关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市教育局和学校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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