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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开展评比表彰慈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12 00:00:00 浏览次数:
各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场)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县各群众团体:
        为弘扬“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慈善美德,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激发全县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努力构建和谐海安的积极性,根据《江苏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县委、县政府要求对近年来为我县慈善事业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授予有关荣誉称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积极参与和支持我县慈善事业发展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品牌慈善救助项目;长期从事慈善工作并作出显著贡献的慈善工作者。
二、奖项设置
1.慈善明星企业
2.慈善捐赠履约诚信企业
3.慈善捐赠楷模
4.慈善行为楷模
5.优秀慈善项目
6.优秀慈善工作者
三、评奖条件
(一)慈善明星企业
1.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为社会提供慈善服务;
2.社会慈善形象良好,模范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3.年度捐赠20万元以上。
(二)慈善优秀企业
1.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为社会提供慈善服务;
2.社会慈善形象良好,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3.2013年度捐赠5万元以上。
(三)慈善捐赠楷模
1.长期支持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为社会提供慈善服务;
2.社会慈善形象良好;
3.年度捐赠5万元以上的个人。(须提供捐赠收据或受赠单位(个人)证明。捐物的可折算成人民币)
(四)慈善行为楷模
        在扶老、助残、助孤、助学、助困,志愿服务、抗灾等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个人(须提供事迹材料和相关的获奖证书)。
(五)优秀慈善项目
        项目持续运行,实施效果显著,社会影响大,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性,在我县慈善事业发展中有较高知名度(须提供事迹材料)。
(六)优秀慈善工作者
        长期从事慈善工作(3年以上),心系弱势群体,任劳任怨,积极工作,成绩突出,得到社会普遍好评的人士。
四、推荐方法
        推荐对象提名,由县各部门、各区镇人民政府根据评奖条件提名,也可由企业、单位、个人根据条件自荐,并填写推荐表。
五、申报、评审程序
1.建立海安慈善奖评审小组,由县委办、县政府办、文明办、民政局、慈善会负责人参加,负责评奖工作;
2.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评选标准和参与方式;
3.评审小组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提出拟表彰对象,并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4.评审小组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审议,确定拟表彰对象;
5.送县政府审批确定。
推荐材料于4月20日前报县民政局办公室。联系人:夏宏年,联系电话:88869128,电子邮箱:hmbgsx@163.com。
 
附件下载:
http://www.hahlzx.com/uploadfile/2014/0412/20140412035040485.doc

1.海安慈善奖推荐表(单位)
2.海安慈善奖推荐表(个人)
3.海安慈善奖推荐表(项目)
 
                                                  
中共海安县委办公室   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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